有關聲明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新規定
為利便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的成立和鼓勵更多業主參與管委會工作,當局已藉《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的相關條文,免去法團管委會委員須在獲選後宣誓的規定,有關修訂將由二○一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條例》的現行條文規定,管委會委員必須在獲選後21天內,在太平紳士、公證人、監誓員或其他獲授權監誓人士面前宣誓,聲明他並非《條例》附表2指明的不合資格人士,以確定其委員資格。
《條例》修訂後,不論是新成立法團的管委會委員、經改選或補選選出的管委會委員,只須在當選後的21天內向管委會秘書提交「申報資格陳述書」,說明其並非《條例》附表2指明的不合資格人士,而無須提交法定聲明(即宣誓)。如管委會委員在獲選後的21天內仍未能遞交陳述書,該人士即停任委員。
獲選的管委會委員在填寫陳述書時,必須以土地註冊處處長指明的格式,並在一名見證人面前簽署;見證人亦須在陳述書上簽署,以確認該委員的簽名真確。見證人可以是任何年滿18歲的人士,包括管委會委員的家人、鄰居或其他委員,該委員亦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作出有關申報。
管委會秘書須在新成立法團的管委會委員當選後的28天內,或在收到經改選或補選選出的管委會委員的陳述書後28天內,把陳述書送交土地註冊處存檔。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陳述書雖然不是法定聲明,但委員如在陳述書內提供虛假資料,仍須負上法律責任。
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