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正式生效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今日(七月三十一日)表示,除了有關強制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條文外,《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將於八月一日生效。
當局在二○○五年四月向立法會提交《200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以改善現時規管有關業主成立法團及法團運作等事宜的法律架構。
經過差不多兩年的審議,立法會在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通過條例草案,成為《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的建議,旨在使委出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和委任委員的程序更為合理,協助法團執行職務和行使權力,以及保障業主的權益。
他說:「今次的修訂亦進一步完善現行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特別是過去出現較多爭議的事項,例如委出管委會和委任委員的程序、委任代表的文書,以及適用於法團和經理人的採購和財務安排等。」
大廈業主和法團可前往十八區民政事務處的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有關《建築物管理條例》及修訂條例的刊物,或從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網頁下載有關刊物,網址為www.buildingmgt.gov.hk。
他們也可出席由十八區民政事務處舉辦的簡介會。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