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私人物業的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與業主之間的衝突劃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本人接到大量有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與小業主之間發生糾紛的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管委會換屆的時候,選舉往往由現屆的管委會或其委任的物業管理公司統籌和主持,部分業主覺得有利益衝突之嫌,但他們因不熟悉大廈管理事宜而求助無門,當局會否檢討現行法例和有關規則,以及會否由民政事務總署協助統籌管委會換屆事宜;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鑒於有業主反映,有長者業主受到誤導而簽署委託書委任他人代表他們出席業主會議投票,他們因不熟悉大廈管理事宜和訴訟過程而難以透過法律程序討回公道,民政事務總署有何措施改善這些情況?
答覆:
主席:
管理大廈是業主的責任。政府的政策是擔當推動者的角色,通過多管齊下的措施,鼓勵和協助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及提供適當支援,協助業主履行管理大廈的責任。《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下稱《條例》),已就大廈的管理、法團的成立和運作、以及其他相關的事宜,提供法律框架。
就黃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法團是獨立的法人團體,選舉及委任新一屆法團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的委員是法團的職責。《條例》的附表2及附表3已清楚訂明法團的組織方法及會議程序。根據《條例》附表2第5段,管委會的所有委員,均須在第二次業主周年大會及其後每隔一次的業主周年大會上卸任,並在該周年大會上,選出及委任新一屆管委會委員。
根據《條例》附表3第3(1)段,法團的周年大會須由管委會主席主持。主席須遵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主持會議及選出新一屆管委會委員。法團可聘請管理公司協助執行有關工作,例如安排會議場地等,但不能代替主席主持會議。業主如對周年大會的程序或《條例》有關規定有任何疑問,可隨時向民政事務處的專責聯絡主任查詢。民政事務處亦會派員出席法團的周年大會,觀察會議的過程,並在有需要時在程序上提供意見。
(二)根據《條例》附表3第4(1)段,在法團會議上,業主可親自投票或委派代表投票。該附表亦已就委任代表的文書(即所謂的「授權書」)的格式及處理程序,訂立明確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鼓勵業主盡量出席法團的業主會議,直接參與大廈管理和親自投票。我們已透過宣傳教育,例如聯同廉政公署及相關機構出版「樓宇管理實務指南」,提醒業主如未能親自出席,應委任他信任的人士代表出席會議及投票,切勿簽署空白的委任代表文書給其他人。業主如發覺被誤導簽署委任代表文書,他可以在會前向管委會主席提出取消已遞交的委任代表文書,或親自出席會議。
為了使《條例》與時並進,民政事務總署正就《條例》進行檢討,並成立了「《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下稱「檢討委員會」),詳細研究常見的大廈管理問題及解決方法。檢討委員會稍後會向政府提交中期報告。待收到報告後,我們會詳細考慮下一步的工作。
完
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