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建築物第三者風險保險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規定,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須就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由於現時尚有1300幢已成立法團的大廈仍未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政府最近提出把該項條文的實施日期押後兩年至二○一一年一月一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上述仍未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大廈中:

(i)須完成樓宇維修工程後才能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舊式單幢大廈的數目,並按大廈的單位數目(20個或以下、21至50個、51至150個及151或以上)列出每個區議會分區的大廈數目;

(ii)有多少幢大廈的法團曾嘗試接觸保險公司承保第三者風險保險,以及當中有多少個法團曾接觸3間或以上的保險公司;及

(iii)有多少幢大廈的法團的管理委員會須填補其委員空缺才可召開會議商討投保事宜;
 
(二)有否研究把若干幢單位數目較少而鄰近的舊式單幢樓宇組合一起進行樓宇維修工程及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建議是否可行;若有,研究的結果;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放寬現時各樓宇維修貸款及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包括放寬入息及資產審查限制、提供免息貸款及提高貸款和資助金額,以鼓勵法團維修樓宇及減低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困難;若會,有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可以在一旦發生意外時為業主及第三者提供保障。《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法團須為大廈的公用部分及法團財產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為給予法團充足的時間準備,我們於二○○八年十二月諮詢民政事務委員會後,建議在二○一一年一月一日實施有關法例。就何議員的提問,謹回覆如下:

(一)已成立法團但尚未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樓宇中,約有1200幢為單幢式樓宇,大部分位於五個舊式單幢樓宇較多的分區,即油尖旺區、中西區、九龍城區、深水區及灣仔區。有關樓宇的詳細數字如下:

地區

單幢式樓宇數目

總數

 

≦ 20

21-50

51-150

≧ 151

 

油尖旺區

159

62

18

2

241

中西區

177

28

8

1

214

九龍城區

87

60

11

2

160

深水區

78

63

11

1

153

灣仔區

71

23

2

0

96


(註:位於其他分區的單幢式樓宇數目較少,我們並沒有按單位數目分類的詳細數字。)

我們現時沒有按個別大廈尚未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原因分類的統計數字。然而,根據我們的經驗,尚未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原因,包括部分法團並未充分理解投購保險的好處,以致對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事宜並不積極;部分法團則並不太活躍,以致仍未召開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會議,商討有關投購保險事宜;部分管委會或須先行填補委員空缺;另一些個案則涉及大廈維修工程等。

法團尚未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原因各有不同,而且往往並非單一原因所致。因此,我們會採取針對性措施鼓勵及協助法團投購保險。我們下一步會逐一聯絡有關的法團,了解個別情況及需要,以提供切合該法團需要的一籃子協助,讓法團可盡快投購保險,例如向業主推廣第三者風險保險的重要性;協助法團召開管委會或法團會議;向業主介紹由屋宇署、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和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提供的樓宇維修貸款及資助計劃等。

(二)《建築物管理條例》已訂明有關進行維修工程所需的程序規定,例如招標、召開業主大會等;而《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8條則規定,法團須為大廈的公用部分及法團財產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並須確保有關保單符合《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的要求,例如有關保單須就單一事故引起的第三者傷亡而招致的任何訂明法律責任,為受保法團提供不少於一千萬保險。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我們會盡力協助有關法團以具經濟效益的方式進行維修及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

為進一步鼓勵舊樓業主進行整體大廈的維修工程,房協已分別於二○○七年十一月及二○○八年九月放寬其「樓宇維修資助計劃」的申請條件,包括:

為進一步鼓勵舊樓業主進行整體大廈的維修工程,房協已分別於二○○七年十一月及二○○八年九月放寬其「樓宇維修資助計劃」的申請條件,包括:

(a)把合資格大廈住宅單位數目上限,由二百個提升至四百個;
(b)把單位數目於二十個或以下的小型樓宇的資助金額提升至工程總額三成,以十五萬元為上限,而單位數目超過二十但少於五十個的樓宇,亦可獲工程總額兩成或最多十五萬元的資助;及
(c)放寬有關物業租值的限制,令合資格的住宅單位增至六十二萬三千個,令百分之八十一樓齡超過二十年以上的樓宇符合資助計劃。

市建局亦會於二○○九年四月開始,在其「樓宇復修物料資助計劃」實施上述擴闊資助(b)項的措施。

此外,屋宇署每年會因應香港房屋委員會出租公屋輪候冊單身人士及一般家庭每月入息限額、社會福利署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普通高齡津貼」的每月入息及/或資產限額的調整,就其「改善樓宇安全綜合貸款計劃」界定為低收入類別人士的入息及資產限額,作出相應的調整,以便有經濟困難的業主申請免息貸款。最近一次調整已於二○○八年四月完成。

為配合關懷長者的政策目標,政府於二○○八年五月推出十億元的「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協助有需要的長者自住業主維修保養自住物業,改善樓宇安全。計劃針對六十歲或以上的長者自住業主而設,每位合資格的長者自住業主在五年內最高可獲四萬元的津貼。有關津貼亦可用作償還申請人名下於屋宇署、市建局或房協的樓宇維修貸款。這計劃的入息及資產限額採用了「普通高齡津貼」所訂的限額作為一般依據。在資產方面,由於大多數有需要的長者的經常性收入微薄,主要依靠儲蓄維持生計,我們採取了較寬鬆的資產限額標準,即採用「普通高齡津貼」的資產限額兩倍的計算方法。資產限額不包括長者自住業主所申請的自住單位的價值。「普通高齡津貼」所訂的入息及資產限額如有調整,津貼計劃的限額也會作出相應調整。

2009年1月1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