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指南
(2018年1月 - 第十一版)
說明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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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
第一章 — 建築物管理條例 | |
第二章 — 業主立案法團 | |
第三章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 |
第四章 — 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 | |
第五章 — 管理委員會 | |
第六章 — 管理委員會會議 | |
第七章 — 填補管理委員會的職位空缺 | |
第八章 — 法團業主大會 | |
第九章 — 法團的財務安排 (請注意: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有關業主追討欠款,審裁處可處理申索的最高款額為75,000元。款額超過75,000元而在3,000,000元之內,須由區域法院處理;而款額超過3,000,000元,則由高等法院處理。如果欠款金額超過75,000元,而申索人願意放棄追收超過限額之數目,則仍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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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法團的採購安排 | |
第十一章 — 業主的責任和權利 | |
第十二章 — 經理人的職責 | |
第十三章 — 強制性大廈管理 | |
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