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條例》)的目的,是針對火災的威脅,向某些種類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和訪客提供更佳保障。條例已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條例》的監管範圍

《條例》適用於下述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

(a)
建築物的用途
  • 一部分興建或擬作住宅用途,一部分則興建作或擬作非住宅用途;或
  • 興建作或擬作住宅用途並且高於三層;以及
(b)
建築圖則的審批或落成日期
  • 建築工程圖則是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或
  • 若未有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前呈交建築圖則予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

(《條例》不適用於依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而建成的建築物)

消防安全規定

(a)
提供消防裝置及設備
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業主/佔用人,須提供以下列出的所有或部分消防安全措施:
  • 自動噴灑系統;
  • 消防栓及喉轆系統;
  • 手控火警警報系統;
  • 緊急照明(公用範圍及非公用範圍);及
  • 機械通風系統的自動停止裝置(公用範圍及非公用範圍)。
(b)
為消防安全而建設的項目
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業主,可能須提供下列的所有或部分消防安全建築工程:
  • 逃生途徑;
  • 樓宇耐火結構;及
  •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

《條例》的實施

本條例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大概可分為兩期實施:

  • 第一期:
    《條例》例監管的綜合用途建築物,預計會在首九年內完成巡查。
  • 第二期:
    受《條例》監管的住用建築物,會在完成巡查綜合用途建築物後開始。

查詢

如對上述資料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消防處(電話:2272 9112)或屋宇署(電話:2626 1616)或參閱以下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