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日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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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日常運作
財務事項
防貪倡廉
《防止賄賂條例》
《防止賄賂條例》
根據第九條:
任何代理人(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成員/僱員),未得主事人(業主立案法團/僱主)同意,因執行或不執行與其主事人業務有關工作(例如:進行招標)而索取/接受利益(例如:禮物、貸款、合約、折扣、優待等),即屬違法;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任何代理人使用虛假、錯誤或缺漏不全的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等,欺騙其主事人,即屬違法。
最高刑罰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