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及招標程序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6.0
考慮和決定是否採納標書1
 
6.1
如所採購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價值不超過《條例》第20A(2)(b)條規定的款額,所有收到的標書須交予管委會以供於管委會會議上決定是否採納該些標書。
 
6.2
如標書須於法團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獲採納,有關決議須以過半數票通過。假如可供選擇的方案超過兩個,而沒有方案於第一輪投票中取得過半數票,法團業主大會須進行第二輪投票,務使獲採納的方案符合獲得過半數票的規定。可行的投票方法包括:
 
 
  1. 逐步淘汰︰在第一輪投票後,法團業主大會可淘汰得票最少的方案,然後進行第二輪投票。在第二輪投票中,如沒有方案取得過半數票,便淘汰得票最少的方案,然後進行新一輪投票。如此類推,在最後一輪投票,只會餘下兩個方案,其中一個方案將取得過半數票;
  2. 初步甄選︰在第一輪投票後,法團業主大會可初步甄選得票最多的兩個方案,進行第二輪投票。這樣,最終選出的方案將符合獲得過半數票的規定;
  3. 確認︰進行第二輪投票,確認在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方案。這樣也可確保選出的方案符合過半數票的規定。
 
6.3
建議管委會在通過批出顧問合約/工程合約後,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標者、業主和住戶投標結果。
 
1請同時參閱《條例》第20A條以及附表7第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