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及招標程序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4.0
邀請遞交標書的數目
 
4.1
按《條例》第20A條或附表7第5段如須進行招標,邀請遞交的標書最少須達以下數目:
 
 
  1. 就採購價值超過10,000元但不超過200,000元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合約而言,最少須邀請遞交三份標書;或
  2. 就採購價值超過200,000元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合約而言,最少須邀請遞交五份標書。
 
4.2
如接獲的有效標書數目少於上述規定,管委會須通過決議決定是否接受該次投標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