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及招標程序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3.0
擬備招標書
 
3.1
管委會須擬備一份招標書,列明所需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種類、有關的預算費用、公開招標期限,以及有關合約的其他條款和條件。招標書的副本須張貼於建築物內的顯眼處。
 
3.2
建議管委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在考慮採購的性質後,採取公開招標,例如在報章刊登廣告,以增加投標競爭性,以及減低圍標的風險。
 
3.3
管委會不可純粹為了避免遵從《條例》第20A條的規定,而把一份價值本應較高的採購合約,分拆出另一份採購合約。
 
3.4
招標書須清楚說明截標日期和時間。逾期遞交的標書,一概不得接受。
 
3.5
建議管委會在招標文件中加入誠信和反圍標條款。管委會可參考廉政公署發出的《樓宇管理實務指南》1所載的誠信和反圍標條款範本。
 
3.6
如招標工作牽涉由有關政府部門或機關發出的有關法定通知、命令或指示(統稱為政府修葺令)訂明的強制性工程,應在以下情況下向業主提供該等資料︰
 
 
  1. 在草擬招標書之前(例如收到政府修葺令後便張貼於大廈的顯眼處;提供一份政府修葺令副本予管理處以供業主查閱);及
  2. 在有關決議進行投票前(例如把一份政府修葺令副本夾附在有關標書進行表決的法團會議的會議通知上),
 
 
以助管委會委員/業主在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明白及決定採購所涉及的範圍。
 
1廉政公署發出的《樓宇管理實務指南》可參閱下列連結︰
https://bm.icac.hk/static/Sample-Documents-Property-Managemen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