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及招標程序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2.0
行為守則
 
2.1
管理委員會(管委會)須以公開和公平的方式進行招標工作。
 
2.2
管委會委員根據《條例》行使其權力或執行職責時,不可向任何供應商或承辦商索取或接受他們所提供的任何與投標有關的利益。
 
2.3
法團的代理人1 (包括其僱員)或僱員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由執行職責而帶來的利益。法團的代理人或僱員須按廉政公署發出的指引2,以書面申報任何由執行其職責而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
 
2.4
法團的代理人(包括其僱員)或僱員,應在開始擬備招標文件或審議投標文件,或一旦發覺可能有利益衝突時,以書面申報他是否有實際、潛在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
 
2.5
法團的代理人(包括其僱員)或僱員,應採取措施,以防令自己欠下任何有意投標者或投標者的人情,例如不接受任何恩惠或奢華或過度的款待,也不與他們過度交際,以免與他們有任何利益衝突。
 
2.6
管委會任何委員如與公契經理人、物業管理公司、法團顧問或專業服務提供者有任何個人、業務或金錢利益或其他關係,或就管委會/法團將考慮的標書有任何該等利益或關係,該委員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管委會。凡已表示標書牽涉其個人、業務或金錢利益的管委會委員,須在會議討論有關項目時避席,以及在管委會會議投票甄選有關標書時放棄投票。
 
2.7
公契經理人或物業管理公司(如有的話)及其僱員如與管委會委員、法團顧問或專業服務提供者有任何個人、業務或金錢利益,或就管委會/法團將考慮的標書有任何該等利益,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管委會。凡已表示標書牽涉其個人、業務或金錢利益的公契經理人或物業管理公司(如有的話)及其僱員,不得參與任何有關標書的評審或商議工作。
 
2.8
任何管委會委員/法團的代理人(包括其僱員)或僱員的申報應記錄在相關管委會會議的會議記錄或成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並保存至少6年。

 
1 為施行本條,法團根據《條例》第18(2)(c)條聘請並付酬和執行法團根據《條例》或公契(如有的話)的職責或權力的經理人或其他專業機構、專業商號或專業人員,會被視為代理人。
 
2指引載於廉政公署發出的《樓宇管理實務指南》,可參閱下列連結︰ https://bm.icac.hk/static/Sample-Documents-Property-Managemen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