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及招標程序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1.0
引言
 
1.1
本《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工作守則》)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第44(1)(a)條,以主管當局的身份發出。閱讀本《工作守則》時須一併參閱《條例》的相關條文。
 
1.2
所有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均須遵從《工作守則》。
 
1.3
就沒有法團的大廈而言,根據《條例》第34E條,附表7的條文須隱含地納入在《條例》第34D條所訂明的關鍵日期之前、該日或該日之後訂立的每一公契內。公契經理人或當其時為執行公契而管理該建築物的任何其他人須遵從《條例》附表7及《工作守則》有關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的規定。
 
1.4
所有法團均須遵從《條例》第20A條有關採購供應品、貨品及服務的規定。為免生疑問,所有法團在採購按《條例》第20A條及附表7第5段的規定須以招標承投方式取得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時,均須遵從《工作守則》有關招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