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方法
遇有業主欠交管理費、維修費或基金等,法團可以︰
- 接觸業主∕租客,了解其情況,並勸告他們須準時繳交;
- 用雙掛號郵寄催交信給欠交費的業主,信內節錄法團追討欠款權力的條文;
- 如催繳後仍拒絕繳交,法團可透過律師向其繼續追討及要求律師將欠款證明於土地註冊處登記;
- 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有關業主追討欠款。審裁處可處理申索的最高款額為75,000元。款額超過75,000元而在3,000,000元之內,須由區域法院處理;而款額超過3,000,000元,則由高等法院處理。如果欠款金額超過75,000元,而申索人願意放棄追收超過限額之數目,則仍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