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声明业主立案法团管理委员会委员资格的新规定

为利便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法团)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的成立和鼓励更多业主参与管委会工作,当局已藉《201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条例》)的相关条文,免去法团管委会委员须在获选后宣誓的规定,有关修订将由二○一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据《条例》的现行条文规定,管委会委员必须在获选后21天内,在太平绅士、公证人、监誓员或其他获授权监誓人士面前宣誓,声明他并非《条例》附表2指明的不合资格人士,以确定其委员资格。

《条例》修订后,不论是新成立法团的管委会委员、经改选或补选选出的管委会委员,只须在当选后的21天内向管委会秘书提交「申报资格陈述书」,说明其并非《条例》附表2指明的不合资格人士,而无须提交法定声明(即宣誓)。如管委会委员在获选后的21天内仍未能递交陈述书,该人士即停任委员。

获选的管委会委员在填写陈述书时,必须以土地注册处处长指明的格式,并在一名见证人面前签署;见证人亦须在陈述书上签署,以确认该委员的签名真确。见证人可以是任何年满18岁的人士,包括管委会委员的家人、邻居或其他委员,该委员亦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作出有关申报。

管委会秘书须在新成立法团的管委会委员当选后的28天内,或在收到经改选或补选选出的管委会委员的陈述书后28天内,把陈述书送交土地注册处存档。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陈述书虽然不是法定声明,但委员如在陈述书内提供虚假资料,仍须负上法律责任。

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