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正式生效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今日(七月三十一日)表示,除了有关强制业主立案法团(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条文外,《200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将于八月一日生效。 

当局在二○○五年四月向立法会提交《2005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以改善现时规管有关业主成立法团及法团运作等事宜的法律架构。 

经过差不多两年的审议,立法会在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通过条例草案,成为《200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的建议,旨在使委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和委任委员的程序更为合理,协助法团执行职务和行使权力,以及保障业主的权益。 

他说:「今次的修订亦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建筑物管理条例》,特别是过去出现较多争议的事项,例如委出管委会和委任委员的程序、委任代表的文书,以及适用于法团和经理人的采购和财务安排等。」 

大厦业主和法团可前往十八区民政事务处的咨询服务中心索取有关《建筑物管理条例》及修订条例的刊物,或从民政事务总署大厦管理网页下载有关刊物,网址为www.buildingmgt.gov.hk。 

他们也可出席由十八区民政事务处举办的简介会。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