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私人物业的业主立案法团的管理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冲突划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复:

问题:

近日,本人接到大量有关大厦业主立案法团的管理委员会与小业主之间发生纠纷的个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管委会换届的时候,选举往往由现届的管委会或其委任的物业管理公司统筹和主持,部分业主觉得有利益冲突之嫌,但他们因不熟悉大厦管理事宜而求助无门,当局会否检讨现行法例和有关规则,以及会否由民政事务总署协助统筹管委会换届事宜;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鉴于有业主反映,有长者业主受到误导而签署委托书委任他人代表他们出席业主会议投票,他们因不熟悉大厦管理事宜和诉讼过程而难以透过法律程序讨回公道,民政事务总署有何措施改善这些情况?

答复:

主席:

管理大厦是业主的责任。政府的政策是担当推动者的角色,通过多管齐下的措施,鼓励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下称「法团」),及提供适当支援,协助业主履行管理大厦的责任。《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下称《条例》),已就大厦的管理、法团的成立和运作、以及其他相关的事宜,提供法律框架。

就黄议员的提问,现答复如下:

(一)法团是独立的法人团体,选举及委任新一届法团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的委员是法团的职责。《条例》的附表2及附表3已清楚订明法团的组织方法及会议程序。根据《条例》附表2第5段,管委会的所有委员,均须在第二次业主周年大会及其后每隔一次的业主周年大会上卸任,并在该周年大会上,选出及委任新一届管委会委员。

根据《条例》附表3第3(1)段,法团的周年大会须由管委会主席主持。主席须遵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主持会议及选出新一届管委会委员。法团可聘请管理公司协助执行有关工作,例如安排会议场地等,但不能代替主席主持会议。业主如对周年大会的程序或《条例》有关规定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向民政事务处的专责联络主任查询。民政事务处亦会派员出席法团的周年大会,观察会议的过程,并在有需要时在程序上提供意见。

(二)根据《条例》附表3第4(1)段,在法团会议上,业主可亲自投票或委派代表投票。该附表亦已就委任代表的文书(即所谓的「授权书」)的格式及处理程序,订立明确规定。

民政事务总署鼓励业主尽量出席法团的业主会议,直接参与大厦管理和亲自投票。我们已透过宣传教育,例如联同廉政公署及相关机构出版「楼宇管理实务指南」,提醒业主如未能亲自出席,应委任他信任的人士代表出席会议及投票,切勿签署空白的委任代表文书给其他人。业主如发觉被误导签署委任代表文书,他可以在会前向管委会主席提出取消已递交的委任代表文书,或亲自出席会议。

为了使《条例》与时并进,民政事务总署正就《条例》进行检讨,并成立了「《建筑物管理条例》检讨委员会」(下称「检讨委员会」),详细研究常见的大厦管理问题及解决方法。检讨委员会稍后会向政府提交中期报告。待收到报告后,我们会详细考虑下一步的工作。


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