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学明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答复:
问题:
据报,经修订的《建筑物管理条例》第28条及《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在本年一月一日生效前,有保险公司藉部分业主立案法团(下称「法团」)不熟悉新规例的内容,向该等法团声称其已购买的第三者风险保险未能符合新规例的要求,因而须额外再购买保险,导致该等法团多付保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如何加强向法团宣传新规例,以免法团在不清楚新规例的内容的情况下误购不必要的保险;当局如何跟进处理涉嫌误导法团额外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有何措施加强监管上述保险公司的销售手法,以及当局会否协助有关的法团向保险公司追回其在被误导的情况下购买的额外保险的保费?
答复:
主席:
多谢张议员的提问。《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下称《规例》,已于今年一月一日正式实施。有关《规例》强制规定业主立案法团(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旨在减低一旦发生意外时,业主须面对巨额赔偿的风险,同时亦为公众提供更好的保障。《规例》规定,第三者风险保险保单的承保范围,须包括法团就大厦公用部分及法团财产而就第三者身体受伤及/或死亡而招致的法律责任。保单对每宗事故的最低承保额为一千万元。
为了让法团以及公众对新法例有更深入的认识,民政事务总署(总署)采取了多项措施,积极宣传新法例的内容,包括:
第一,在二○○九年开始,总署举办了多场研讨会,向市民介绍和解释《规例》的要求。各区民政事务处也伙拍香港保险业联会(联会)举办宣传教育活动,讲解法团购买保险时的有关须知,至今已举办超过一百次活动;
第二,总署为新规例制作了电视和电台的宣传短片和声带,以及印制小册子,重点列出《规例》的内容;
第三,总署于去年十一月初,与联会召开记者招待会,解释法团在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责任,以及须注意的事项及步骤。总署也于去年十一月下旬与联会举办了三场地区论坛,了解法团投购保险的最新情况,并就法团在论坛提出的关注,即时与联会跟进。
我们理解大厦法团现时主要的关注有两方面:一是有小部分法团仍未能购买保险,二是有法团本来已购买的保单要过渡到符合新法例的问题。关于第一点,我们考虑到立法精神,若法团已积极尝试为大厦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但遇到实际困难,并已联络所属地区的民政事务处求助;或法团因为续保或处理保单过渡而未能赶及在新法例生效前获发保险通知,总署不会立即对法团提出检控。我们首先会因应法团的个别需要,主动提供适切的协助。
关于第二点,我们经过沟通,知悉联会已于去年年底向各会员公司发出通告,指出在处理旧保单过渡时,应弹性处理,只要不涉及额外风险,就应提供无须收取额外保费而又符合《规例》的方案,供法团选择。至于若涉及行政费用,则应限于以收回成本为原则。联会已要求各会员公司通知其客户(即法团)上述事项。
此外,联会已在其网页上载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常见问题及答案,供市民参考。同时又已设立热线,为法团解答一般有关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疑问。据了解,大部分查询个案都是涉及现有保单是否符合新法例要求,及是否有被要求购买重叠保单的问题。经保险公司与法团沟通后,大部分个案都已得到妥善处理。如果有法团认为遭受保险公司误导,可向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投诉。保监处会作出调查及跟进。
我们会继续与联会就法团的查询保持紧密联系,并协助有需要的法团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
完
2011年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