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建筑物第三者风险保险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复:

问题:

《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第28条规定,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法团」)须就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及该法团的财产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由于现时尚有1300幢已成立法团的大厦仍未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政府最近提出把该项条文的实施日期押后两年至二○一一年一月一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在上述仍未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大厦中:

(i)须完成楼宇维修工程后才能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旧式单幢大厦的数目,并按大厦的单位数目(20个或以下、21至50个、51至150个及151或以上)列出每个区议会分区的大厦数目;

(ii)有多少幢大厦的法团曾尝试接触保险公司承保第三者风险保险,以及当中有多少个法团曾接触3间或以上的保险公司;及

(iii)有多少幢大厦的法团的管理委员会须填补其委员空缺才可召开会议商讨投保事宜;
 
(二)有否研究把若干幢单位数目较少而邻近的旧式单幢楼宇组合一起进行楼宇维修工程及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建议是否可行;若有,研究的结果;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放宽现时各楼宇维修贷款及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包括放宽入息及资产审查限制、提供免息贷款及提高贷款和资助金额,以鼓励法团维修楼宇及减低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困难;若会,有关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业主立案法团(法团)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可以在一旦发生意外时为业主及第三者提供保障。《建筑物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法团须为大厦的公用部分及法团财产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为给予法团充足的时间准备,我们于二○○八年十二月咨询民政事务委员会后,建议在二○一一年一月一日实施有关法例。就何议员的提问,谨回复如下:

(一)已成立法团但尚未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楼宇中,约有1200幢为单幢式楼宇,大部分位于五个旧式单幢楼宇较多的分区,即油尖旺区、中西区、九龙城区、深水区及湾仔区。有关楼宇的详细数字如下:

地区

单幢式楼宇数目

总数

 

≦ 20

21-50

51-150

≧ 151

 

油尖旺区

159

62

18

2

241

中西区

177

28

8

1

214

九龙城区

87

60

11

2

160

深水区

78

63

11

1

153

湾仔区

71

23

2

0

96


(注:位于其他分区的单幢式楼宇数目较少,我们并没有按单位数目分类的详细数字。)

我们现时没有按个别大厦尚未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原因分类的统计数字。然而,根据我们的经验,尚未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原因,包括部分法团并未充分理解投购保险的好处,以致对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事宜并不积极;部分法团则并不太活跃,以致仍未召开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会议,商讨有关投购保险事宜;部分管委会或须先行填补委员空缺;另一些个案则涉及大厦维修工程等。

法团尚未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原因各有不同,而且往往并非单一原因所致。因此,我们会采取针对性措施鼓励及协助法团投购保险。我们下一步会逐一联络有关的法团,了解个别情况及需要,以提供切合该法团需要的一篮子协助,让法团可尽快投购保险,例如向业主推广第三者风险保险的重要性;协助法团召开管委会或法团会议;向业主介绍由屋宇署、香港房屋协会(房协)和市区重建局(市建局)提供的楼宇维修贷款及资助计划等。

(二)《建筑物管理条例》已订明有关进行维修工程所需的程序规定,例如招标、召开业主大会等;而《建筑物管理条例》第28条则规定,法团须为大厦的公用部分及法团财产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并须确保有关保单符合《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的要求,例如有关保单须就单一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伤亡而招致的任何订明法律责任,为受保法团提供不少于一千万保险。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会尽力协助有关法团以具经济效益的方式进行维修及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

为进一步鼓励旧楼业主进行整体大厦的维修工程,房协已分别于二○○七年十一月及二○○八年九月放宽其「楼宇维修资助计划」的申请条件,包括:

为进一步鼓励旧楼业主进行整体大厦的维修工程,房协已分别于二○○七年十一月及二○○八年九月放宽其「楼宇维修资助计划」的申请条件,包括:

(a)把合资格大厦住宅单位数目上限,由二百个提升至四百个;
(b)把单位数目于二十个或以下的小型楼宇的资助金额提升至工程总额三成,以十五万元为上限,而单位数目超过二十但少于五十个的楼宇,亦可获工程总额两成或最多十五万元的资助;及
(c)放宽有关物业租值的限制,令合资格的住宅单位增至六十二万三千个,令百分之八十一楼龄超过二十年以上的楼宇符合资助计划。

市建局亦会于二○○九年四月开始,在其「楼宇复修物料资助计划」实施上述扩阔资助(b)项的措施。

此外,屋宇署每年会因应香港房屋委员会出租公屋轮候册单身人士及一般家庭每月入息限额、社会福利署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及「普通高龄津贴」的每月入息及/或资产限额的调整,就其「改善楼宇安全综合贷款计划」界定为低收入类别人士的入息及资产限额,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便有经济困难的业主申请免息贷款。最近一次调整已于二○○八年四月完成。

为配合关怀长者的政策目标,政府于二○○八年五月推出十亿元的「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协助有需要的长者自住业主维修保养自住物业,改善楼宇安全。计划针对六十岁或以上的长者自住业主而设,每位合资格的长者自住业主在五年内最高可获四万元的津贴。有关津贴亦可用作偿还申请人名下于屋宇署、市建局或房协的楼宇维修贷款。这计划的入息及资产限额采用了「普通高龄津贴」所订的限额作为一般依据。在资产方面,由于大多数有需要的长者的经常性收入微薄,主要依靠储蓄维持生计,我们采取了较宽松的资产限额标准,即采用「普通高龄津贴」的资产限额两倍的计算方法。资产限额不包括长者自住业主所申请的自住单位的价值。「普通高龄津贴」所订的入息及资产限额如有调整,津贴计划的限额也会作出相应调整。

2009年1月1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