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指南
(2018年1月 - 第十一版)
说明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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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
第一章 — 建筑物管理条例 | |
第二章 — 业主立案法团 | |
第三章 — 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 |
第四章 — 委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 |
第五章 — 管理委员会 | |
第六章 — 管理委员会会议 | |
第七章 — 填补管理委员会的职位空缺 | |
第八章 — 法团业主大会 | |
第九章 — 法团的财务安排 (请注意: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有关业主追讨欠款,审裁处可处理申索的最高款额为75,000元。款额超过75,000元而在3,000,000元之内,须由区域法院处理;而款额超过3,000,000元,则由高等法院处理。如果欠款金额超过75,000元,而申索人愿意放弃追收超过限额之数目,则仍可向小额钱债审裁处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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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法团的采购安排 | |
第十一章 — 业主的责任和权利 | |
第十二章 — 经理人的职责 | |
第十三章 — 强制性大厦管理 | |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