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立案法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出缺补选安排

若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可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条例》)附表2第6(4)段的规定填补。根据该段,有两个途径可填补主席空缺:

(一)
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可藉在法团业主大会上通过的决议,从管委会委员当中委任一人填补该空缺,直至下一次管委会委员根据《条例》第5(1)段卸任的法团业主周年大会为止;或
(二)
如没有如此召开法团业主大会或没有在如此召开的业主大会上填补该空缺,管委会委员可从他们当中委任一人填补该空缺,直至下一次法团业主大会为止。

如主席出缺,管委会应尽快根据《条例》附表2第6(4)段订明的机制填补空缺,以便法团能够恢复正常运作。

二零一四年八月,土地审裁处审理一宗案件,某法团的主席在收到不少于5%业主要求召开法团业主大会后便辞职。由于管委会未能适时填补主席空缺,以跟进业主的要求,土地审裁处在考虑案情后,最终裁决解散该管委会并委任管理人,以召开业主大会。

土地审裁处就上述案件的判词可参考司法机构的网页(LDBM 300/2013)。

请注意,上述资料只作一般参考,法团和业主如需引用上述个案,宜先征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