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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定全港就业人士,都必须参加该公积金计划,除非他已参加现有符合法例订明豁免规定的退休金计划;
法例规定雇员每月须供款现金入息的百分之五,而雇主亦须作出相等的供款;
如果雇员的每月现金入息低于七千一百元,雇员可无须供款,但雇主亦须安排雇员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为雇员供款百分之五;
条例于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全面执行,有关法例的内容,可参阅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积金局)编印的《强积金与你》,或致电2918 0102向积金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