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装置

  • 根据《气体安全条例》规定,气体供应系统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由注册气体工程承办商∕注册气体装置技工进行,以确保该系统的安全运作;
  • 大厦范围内的气体供应系统(包括上给供气喉管)应定期由气体供应公司进行检查;
  • 气体装置应至少每18个月进行一次例行检查;
  • 不要储存过量的瓶装石油气;
  • 如在公共地方发现弃置的石油气瓶,可通知有关供应商收回;
  • 如发觉有煤气或石油气泄漏,切勿点火及开动电器;包括按门铃及打电话,应先打开室内所有门窗,然后关上单位的气体供应总掣,并借用隔邻单位的电话报警求助;
  • 禁止使用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
  • 如有任何有关气体安全的查询,可致电机电工程处气体标准事务处电话 2808 3683 或「1823政府热线」。